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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征无人机232关税 分级征税细则公开 全球产供链迎来深度重构
来源:官方媒体 网络新闻 | 作者:亚洲经济报 | 发布时间 :2026-08-20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8月13日,美国白宫正式发布总统公告,宣布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对进口无人机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实施分级加征关税措施,以解决美方声称的“本土无人机产业过度依赖境外供应、威胁国家安全”问题。这一政策落地后,将直接覆盖全球绝大多数对美出口的无人机产品,推动全球无人机产业供应链开启新一轮深度重构。


分级征税规则清晰 差异化税率覆盖全品类


本次关税政策设置四档差异化税率,针对不同品类的无人机产品实施精准征税: 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的大型无人机、搭载热成像功能的高敏感无人机、配套对接基站及部分核心关键零部件,征收100%的从价关税;对25公斤及以下的中小型民用无人机、其余常规无人机零部件,征收25%的从价关税。 针对美国传统盟友,政策设置了差异化优惠税率:满足“硬件、软件和技术几乎全部源自对应经济体及美国本土”原产地要求的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列支敦士登、中国台湾省原产无人机及零部件,仅征收15%的从价关税;符合同等原产地资质的英国相关产品,仅适用10%的从价关税。



生效时间分阶段落地 预留缓冲窗口


政策设置了分层生效机制,为产业预留了调整空间:无人机整机相关关税在公告签署后21天,即2026年9月3日正式生效;非高敏感类无人机零部件的关税,在公告签署后180天,即2027年2月9日正式生效。 针对经美国战争部批准、在公告签署后20天内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制清单中完成豁免的产品及零部件,同样适用180天的延期生效规则。同时该政策未设置自动到期条款,仅能由美国总统通过明确指令进行下调、修改或废止。



动态调整权限下放 商务部可滚动扩围


公告明确授权美国商务部可动态调整征税清单:若后续判定某类新的无人机零部件进口会削弱本次政策的国家安全管控目标,可直接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仅需在《联邦公报》公示即可生效,同时商务部保留对新增清单的复审、修改、撤销权限。 此前美国本土商业无人机制造商曾公开反馈,当前产业高度依赖境外供应的电机、电子调速器、锂离子电池等核心部件,本土供应链存在明显短板,本次关税政策正是美方为补齐这一短板推出的核心产业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