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要依据本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始自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正式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下称被调查产品)展开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全面调查。基于调查结果,并依照《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详见附件1),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过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情况,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采纳建议并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需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被调查产品具体信息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产品描述:涵盖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经加工后供人消费。税则归类: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从价补贴率:欧盟各公司从价补贴率详见本公告附件2。
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要依据本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 =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则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亚洲经济报》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